談到要辦理「室內裝修許可許 」相信各位常常聽到:室內裝修許可許不用辦理阿、誰誰也沒辦理室內裝修許可許阿、凹裝修公司辦理室內裝修許可許啊、還有是說「5層樓以下的集合住宅,可不必申請」,事實上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已經明確說明為什麼要辦、何時該辦、誰可以辦理等,想了解更多請往以下看,內容很多喔!!
集居式住宅住戶間義務關係更明確?
何時要申辦室內裝修就須先談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政府為使集居式住宅住戶間義務關係更明確,賦予管理委員會法律上的地位,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廿八日立法施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要內容,其最終目標在於建立起住戶自治管理的制度,希望透過強而有力的管理委員會,使公寓大廈自治性管理維護制度,更臻完善。
將平時政府負責維護的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公共安居責任轉由大廈住戶自己負責。
主要目的在於:
(一)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規範建築物權利義務關係對集合式住宅的使用管理。
(二)權利義務:
住戶與住戶間的權利義務以法律明定約束;對屢勸不改之惡鄰甚 至提供了惡鄰條款;得以強制驅離,拍賣其所有權房屋。趕出共同生活圈。
(三)對區分所有權會議、管理委員會組織選任,明文規範:
採共同參與表決及多數決的方式,決定公共事務,明定住戶規約,俾能共同遵守,建立自治法則。
(四)強化公共安全:
規定公寓大廈內,經營危險行業需強制投保,以達維護災害受害人之生計,對違規使用經營危險行業,肇致災害致人死傷者,科以刑責,達到遏止效用。
透過管理組織的自治管,協助政府共同維護居住安全,減低危害社會事件。自我檢視維護,約束住戶間使用上之合法性,對違規營業違法行為早期發現,先予規勸改善,不然,則通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置之。
間接防患於未然,揭發危險弊端,共同為維護居家安全、安寧、安居、營造良好的社區環境努力,提昇居住品質,達到人民與政府共治的理念。
一、為什麼需要辦理室內裝修登記?
老一輩的人因該多少都知道威爾康事件凸顯室內裝修業者良莠不齊情況,尤其對建築法規及安全防災觀念認知不足,常有破壞建築物結構安全及消防設備之情事,而滋生災害,乃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公佈,與建築物室內裝修人員訓練之實施,對室內裝修行為與相關業者建立制度,進行輔導與管理才能導入正確觀念。
二、什麼樣的房屋應辦理室內裝修申請?
有人說做好敦親睦鄰、有人說網路上說、或是三叔公的兒子是建築師說不用辦理but……..沒申請、沒人檢舉、沒收到公文、沒有出事也就沒事,但網路回答問題的真有經驗或是牌照嗎,出了問題他會幫你負責嗎!?
只要領有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辦理申請許可。
所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除一般直覺認定供公眾出入的建築物如戲院、商場、餐廳、醫院、銀行、旅館……外,要深入了解可以繼續看下去喔!文章很長喔非常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建築法第5條明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基於公共安全之維護,建築法第13條、第72條、第74條、第76條至第77條之2及消防法第10條、第13條等均有相關管理規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自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訂定迄今30餘年,社會經濟產業多所變遷,新興行業紛紛出現,另以函釋指定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且各類用途規模之建築物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與城鄉差距較無關聯,是除工廠類建築物外,無須再區分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及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分別訂定之需要,又70年3月10日70台內營字第006901號函、77年6月20日台(77)內營字第601417號函、77年12月19日台(77)內營字第658473號函及89年12月14日台89內營字第8985287號函(詳附錄一)有所未洽,爰同時予以停止適用,俾利法制周妥。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內政部64.08.20.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訂定
內政部99.03.0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99年04月01日生效。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目前內政部指定應申請室內裝修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略有下列 3 種:
(一)固定通信業者設置之集線室
內政部營建署 90 年 9 月 3 日營署建字第 927970 號函釋,有關固定通信
業者利用建築物既有電信室內設置集線室,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仍
應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二)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網咖)
內政部 92 年 4 月 28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20085640 號函釋,資訊休閒服務
場所(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
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依建築物室內裝修
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指定列入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
內政部92.3.21營署建管字第0922904339號函
『營業面積150㎡以上之「網路資訊服務場所」(即現行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為確保其裝修不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是無論營業面積大小均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
(三)集合住宅及辦公廳增設廁所、浴室或增設2間以上居室者
內政部於 96 年 2 月 26 日以台內營字第 0960800834 號令指定「非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
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
內裝修審查許可:
1、增設廁所或浴室。
2、增設 2 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室內裝修行為
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
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
修。
四、分間牆變更。
三、如何辦理室內裝修許可證?
誰可以辦理室內裝修:
可以分為前段後段共兩個階段
1-室內裝修圖說審核
2-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兩個階段。
需委託具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辦理裝修圖說審核,及委託具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辦理裝修竣工查驗,合格者可領取室內裝修合格證。
須注意申請還會有消防、樓層、面積大小等相關問題: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
以下者。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
之最小允許值。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簽章負責項目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什麼叫做室內裝修?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所稱之「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
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毯等之黏貼及擺設。
任意施作室內裝修或不申請室內裝修,會有何種處罰?
如有所述行為,依建築法五十九之一條規定,可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業者新台幣六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得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室內裝修業者經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守規定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或行為人。
相關資料如下:
法規名稱: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內政部營建署建管資訊系統:室內裝修業登記查詢